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 交强险标志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0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