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辆二手车,发生车祸后才发现车子的前主人已将交强险退保。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就不用理赔了呢?答案是“No”。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办理退保,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市民周某去年2月通过中介买了辆二手轿车,随车有交强险保单,保单注明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29日。去年6月,周某驾驶该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李某受伤,后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责,李某承担次责。
之后,李某将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肇事车辆于2011年2月因转让退保,事故发生时已不在承保期限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则强调,购车时保险单是与车辆一起交付的,对于退保事宜毫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退保,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退保手续方可生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车辆转让过户不在解除交强险合同之列,且保险公司未依法将保险单收回,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退保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李某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