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法估算成新率
1.估算方法
根据旧机动车折旧方法不同,使用年限法估算旧机动车成新率有两种方法,即等速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1)等速折旧法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分为:年份数求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2.规定使用年限与已使用年限
1)规定使用年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汽车使用年限10年;微型载货车,带拖挂的载货车、矿山专用汽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其他车辆为10年。营转非和非专营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
2)已使用年限
从新车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评估基准日的年数。在汽车评估实务中,通常将已使用年限和规定使用年限按年数计算,不足一年部分按12分之几折算。如3年9个月,前3年按年计算,后9个月按第四年折旧的9/12计算。汽车评估实务中通常不计算不足1个月的天数折旧。通常,25万元以上的汽车采用年份数求和法较好,25万元以下的汽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