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市民李先生在当地旧机动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重型自卸车,因该车辆的实际货厢内部尺寸(高0.9米),与该车的注册登记货厢内部尺寸(高1.2米)不符,导致该车辆在当地无法上牌。2010年12月,李林起诉称,因车辆货厢实际高度与注册登记的货厢高度不符,导致无法上牌,最终导致不但未能赚钱,还因签署合同未能履行,需赔偿雇主12.6万元的营运损失,还要求旧机动车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卖方辩称,车辆的实际货厢内部尺寸与注册登记货厢内部尺寸不符,是车辆生产商和车辆管理部门造成的,与他无关。李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车辆的货厢尺寸属违法行为。涉及李林所称因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缺乏相应的证据不予认可。
旧机动车公司辩称,该公司是按规定为李林与卖方办理了车辆交易手续,李林也未将该车用途告知过,从未将车辆无法转籍登记立即告知,特别是李林擅自改装该车货厢属违法行为,旧机动车公司表示不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车辆的货厢尺寸,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他要求渣土公司赔偿该车辆货厢加高费1.8万元,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李林还要求卖方赔偿他的营运损失12.6万元及为交涉所付的费用5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同样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