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出行工具的私家车需求也正逐渐加大,但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为了更好的用车,通常情况下车主们都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给爱车投保,二手车自然也不例外。
与新车相比,二手车价格虽相对便宜,但汽车的性能和零配件都不及新车,带来的风险相对来说更大一些,因此,关于二手车保险的问题更应得到重视。
专业人士提醒,在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受让人应查明车辆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种类,取得保险单原件及保险费发票。除此,为避免日后出险造成拒赔的风险,在车辆完成过户登记后,车主一定不要忘记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原《保险法》规定在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到保险公司变更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未进行主体变更,在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于2008年9月为自有的本田轿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但因偿还债务所需,2009年4月王某将车辆抵给债权人李某,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2009年7月14日,李某的司机石某驾车撞上桥墩,致使乘车人死亡,石某3级伤残,车辆报废的特大事故。不过,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办理主体批改为由拒赔。
保险专业律师张景云介绍说,2009年10月1日后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款更是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张律师解释说:“新法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同时,又有权利‘丧失’的特殊规定。所以,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当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未进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通常会给保险赔偿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