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以便加强管理。
公告明确,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公告指出,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