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当车辆发生意外(这里的意外是指行为人不可预见以及不可抗拒的意外,如果是行为人故意而为的那就在不在赔付范围内)致使车内人员(驾驶员和乘客)伤亡,依法应该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其实这是人身意外险的一种补充,并且和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冲突,可以共同赔偿。常见的保额有10000元、20000元和50000元。
目录
保险责任
免责范围(以平安车险为例)
赔偿限额
赔偿项目
附:车上人员责任险费率表
保险责任
投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若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那么根据法律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会由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免责范围(以平安车险为例)
保险人免责范围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的,有事故原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时的状态、以及驾驶人员的状态等,下面我们以平安保险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例,看看具体哪些情况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
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因战争、军事冲突或恐怖活动、暴乱、查封、政府征用等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因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恶意串通,骗取保险赔偿。
二、 发生意外事故时,若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车辆没有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一下时间里发生意外的,保险人不负责: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或是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但被保险人、受让人都均未履行本保险合同中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三、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意外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发生意外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四、以下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因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的部分,该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发生意外的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每个人的最高赔偿金不能超过每座赔偿限额。
赔偿项目
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具体费用包括抢救费、医药费、误工费等。
附:车上人员责任险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