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2.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新车入户不足3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3.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4.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相后等候取证(进口车发待办凭证)。